课程详情
1、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同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2、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在我校为其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至少三个月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并在相应学科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和接受质疑。
2、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论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5、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与我校同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1、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公示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